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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霞报:防骗︱消费者遇见这些套路请勇敢维权
发布时间:2021-03-15 11:11 来源:晚霞报 作者:晚霞报 浏览:

“3.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即将到来,成都市消协陆续发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,3月11日发布的两个案例涉及商家侵权行为,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何正确处理消费纠纷,以及合理进行维权。



● 企业转让违约,告知水票作废

2020年4月,简阳市消委会收到10余件关于简阳市某水业公司的投诉。称该市某水业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将店铺转让给该市某商贸公司后,该商贸公司未完全履行某水业公司给予他们的承诺。店铺转让时,水业公司向消费者承诺,凡是2019年10月11日之前在其店里购买的水票在该商贸公司仍然有效。但因疫情影响,该商贸公司自2020年1月以后便拒绝供水,并告知消费者原有水票作废。


接到投诉后,简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,并联系了XX水业和商贸公司负责人,2020年4月组织双方和部分消费者进行了调解,最终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:2019年10月11日之前购买的水票由某水业派送桶装水,2019年10月11日之后购买的水票由该商贸公司派送桶装水。


“虽然金额不大,但这起投诉的侵权行为却非常典型。”简阳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说,

“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因原企业分立、合并的,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。”简阳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分析,本案中消费者购买了水业的水票,即与水业存在合同关系。该合同关系不因水业将店铺转让给商贸公司而发生变更,商贸公司应承担向消费者派送桶装水的义务。


委托拍卖不成,退款理所应当

2020年1月,消费者彭先生向成都市金牛区消费者协会投诉,称2018年12月委托四川某拍卖公司为其拍卖9件玉器等物品,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,并支付了委托拍卖劳务费3.7万元。一年过去,所有物品均未拍卖成功。消费者要求该拍卖公司退还其支付的费用,但拍卖公司却拒绝退还。


金牛区消协接到投诉后,立即派工作人员对彭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,在随后组织双方参与的调解会上,由该拍卖公司当场全款退还彭先生支付的委托拍卖劳务费3.7万元。


据了解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;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、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。


“这条规定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。”金牛区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,该拍卖公司预收了消费者支付的委托拍卖玉器等物的劳务费,就应当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提供委托拍卖服务,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。实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,则理应退款。




警惕预付式消费“陷阱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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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以来都是投诉热点,经营者多以打折、让利或额外赠送等为由,诱导消费者提前预支未来并不确定的消费。”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,去年受疫情影响,家政、健身等预付费类消费场所正常营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,相关纠纷相对增多。


晚霞报记者了解到,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表现在“商家服务质量与先前承诺大相径庭”“商家使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”“部分设置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”“经营者转让、关门和倒闭等问题频发。”


针对预付式消费“陷阱”,市消协提醒消费者:一要警惕高折扣可能带来的高风险,不要被商家优惠折扣所迷惑,理性购买充值预付式消费卡;二要充分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与诚信度,应尽量与商家签订合同,签合同时还要仔细甄别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;三要充分了解预付式消费的各项规定和注意事项,每次消费后要核对卡内金额,并妥善保存好消费票据;四与商家发生争议时,要保持冷静理性维权并合理表达诉求,对故意拖延推诿履行经营者义务的商家,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。



来源:晚霞报